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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高考、会考、期末考试的相继结束,一年中最美好的暑假已经到来,不少父母都会选择在这个悠长假期带孩子外出旅游。而大家在徜徉于美好风光、增进亲子感情的同时,也要小心防范旅游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

案例一:

收取旅游押金借故不予退还

高先生(化名)一家三口和邻居方女士(化名)共同与天天公司(化名)签订了《团队旅游合同》,约定四人共同参加该公司组织的中缅边境深度游。合同中还约定:“合作方指旅行社授权为其旅游者提供前期入团服务事项的单位;……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旅行社承诺在行程中如有强制消费导致旅游者不能享有免费吃、住、行、景点服务的,当场赔付300元/人。……旅游者拟参加中缅边境深度游路线,并按要求签订此合同,旅游费用0元/人,另自行补加300元/人飞机票费用。”同时,双方还口头约定每位旅游者还需另行缴纳600元旅游押金,并需在旅游活动中人均消费满100元,其中,高先生的孩子也不例外。

合同签订当天,高先生等人即向这家公司交纳了人均300元的飞机票费,并另行交纳了约定的旅游押金人均600元,这家公司也向他们开具了收款收据。而后,高先生等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出团旅游。旅游过程中,高先生一家和方女士在导游的引领下先后购买了价值不等的茶叶、药材、木雕等商品。当来到一家珠宝首饰店时,高先生等人再也没有任何的消费意愿了,所以也没有在这家指定珠宝店购买任何商品。同时,在导游的要求下,方女士出具了一份手写证明,内容为:兹有方女士及高先生一家三口在旅程中经旅行社告知喜欢就买、不喜欢就不买,自愿消费。随后,高先生等四人继续随团完成剩余的旅游行程,未支出约定之外的吃住行及景点服务费。

旅程结束后,高先生等人要求天天公司返还此前预交的旅游押金,但遭到拒绝。最终,双方为此对簿公堂。高先生一家三口作为原告要求被告天天公司返还旅游押金1800元,并赔付强制消费违约金900元。

诉讼中,高先生一家陈述,双方曾约定预交的人均600元旅游押金只要游客不存在脱团、离团行为,回程后即可退还;此外,旅程中,导游将原告等人带入茶叶店等指定商家,不消费就不准游客走出茶叶店,原告等人只好购买了部分商品,被告对此构成违约;至于方女士出具的上述证明,原告等人并不知情,系方女士自行出具。而天天公司则主张收取的旅游押金属于该公司代旅行社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并且在收取该笔费用时曾口头告知游客除去脱团、离团之外,如果游客还有其他违约行为,如签订书面字据等,该笔押金亦不予退还,而旅程中,方女士代表高先生一行四人出具了书面证明,违反了上述约定,导致旅行社未给高先生等人购买返程机票,该公司不得不为高先生等人另行出资购买了机票,由此造成损失,故不同意返还该笔押金;至于高先生等人购买的商品均系其在旅游过程中的自由消费,不存在强制消费一说,不同意给付违约金。同时,天天公司还提交了一份该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一份授权书,上面载明:旅行社授权该公司开展中缅边境深度游出团前报名服务;……行程中,旅客不得与任何人签订书面字据,如有违反,视为旅客拒不配合本行程,旅行社将不为该客人承担该行程任何费用,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高先生等原告表示对这份委托书毫不知情,并坚持向天天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等三原告与天天公司所签合同及关于旅游押金的口头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中,关于旅游押金是否应予返还,天天公司主张因方女士代表其与高先生一家三口在旅程中向导游出具书面证明,违反了双方关于不得签订书面字据的约定,但对此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公司曾就此事项与原告等人达成了口头或书面约定,且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故该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鉴于三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如期出团完成了全部行程,不存在脱团、离团情形,故对于高先生等人在完成行程后要求天天公司返还旅游押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高先生等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旅程中购买的商品系受到强迫,且随团完成了全部行程,并未产生额外的费用,故其主张违约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令天天公司返还高先生一家三口旅游押金1800元,同时驳回高先生等人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境外旅游买到假珠宝 

起诉旅行社要求双倍赔偿

李女士的女儿在高考中如愿以偿考上重点大学,作为奖励,李女士带女儿一并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六日游。在旅行过程中,李女士母女等游客在导游的带领下来到一家当地的宝石专卖店购物,女儿看中了一条做工精美的宝石项链,李女士当下出资2万元为女儿和自己分别购买了一条宝石项链。同时,这家专卖店还为她们出具了两份产品证书,上面以当地文字及中文同时载明:兹保证所采购之宝石项链确为天然矿石物,若为人造假石,该店愿无条件退回原购买金额。旅程结束后,母女俩很高兴地返回家中。不久,经朋友提醒,李女士将这两条境外购买的宝石项链拿去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鉴定,这才知道这两条项链全部为合成尖晶石项链,价值远远低于2万元。

为此,李女士母女二人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双倍赔偿的相关规定赔付二人4万元。对此,旅行社辩称,李女士二人的确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涉案珠宝专卖店也确实在此次旅游的行程安排之中,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仅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故仅同意原价赔偿两条项链的价款,但不同意双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母女二人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但其二人向境外商家购买项链的事实则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李女士母女要求旅行社承担买卖合同中经营者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导致的双倍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同时,旅行社对于李女士二人在该社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项链同意按照原价予以赔偿,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最终判令旅行社赔偿李女士母女二人2万元。


案例三:孩子参加浮潜意外受伤

父母状告旅行社索要赔偿

暑假期间,许先生(化名)夫妇二人带着刚刚结束高考的儿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旅游。许先生代表一家三口与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载明:自费项目,游客自愿参加,请注意自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依约支付了旅游费用人均5千元后,许先生一家踏上了旅程。旅行中,在旅行社领队的带领下,他们和其他游客一起自费参加了当地的海洋潜水项目。潜水结束后,返回岸上的途中,许先生的儿子突然摔倒受伤,旅行社的领队及地接社的导游等人在联系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急救后,将其送达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为:晕倒(异物绊倒)致溺水。治疗期间,许先生夫妇为此支付了医药费1万余元,并不得不终止了剩余的旅程,一直陪护儿子直至出院。

回国后,许先生代表其子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认为该旅行社只是在旅程中对游客进行了简单的安全告知,并未提供旅游线路产品的详细说明书,亦未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对此存在过错,故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其子医疗费、护送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翻译费等损失近2万元,并返还旅游团费5千元。对此,旅行社答辩称,许先生之子摔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旅行社已尽到提醒、警示及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先生一家与旅行社所签《出境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许先生之子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认知到在水中行走时需谨慎慢行,但其未能予以足够注意,并因此摔倒而受伤,其自身行走不当是造成此次受伤的直接原因。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所签旅游合同中明确载明自费项目属于游客自愿参加,且游客应注意自身及财产安全,且旅行社在潜水之前已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游客告知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同时,在原告摔伤后,旅行社也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已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协助及处理义务,故不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原告在旅行过程中受伤,影响了随后的行程,致使涉案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根据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酌情判令旅行社退还原告旅游团费25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在带孩子外出旅游中,父母们们通常可能会面对强制购物、不合理收费、意外伤害等风险。

对此,建议大家做好以下几点以降低境外亲子游风险系数:

一是审慎选择旅行社。由于是带孩子外出旅游,而大多数孩子都个性活泼好动,喜欢探索接触新奇事物,为了确保整个行程的愉悦度和安全性,建议大家最好选择具有一定资质和品牌知名度的正规旅行社出行。因为信誉好的旅行社往往拥有较为稳定的优质服务资源,对境外旅行地点的情况比较了解,有能力提供更为成熟合理的旅程安排,并妥善解决旅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即使将来确实出现纠纷时,这类旅行社通常也有足够的实力或财力承担赔偿责任。故大家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查询等途径了解该旅行社的口碑,并通过现场了解查看该旅行社是否具有相关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出国旅游业务经营权等资质证明,以此为基础为自己和家人选择性价比最优的旅行社,不要为了省钱而忽视服务质量。

二是认真通读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对游客和旅游组织者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该合同就是各方主张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而此类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即旅行社事先拟定好主要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模式化的合同版本,所以作为普通游客,我们在签字之前最好完整地将全部合同条款逐一看完,对于其中涉及到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尤其是限制游客权利、减免旅行社责任的条款以及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项目条款要充分研读,遇到不懂的条款或名词更要事无巨细地询问清楚,如景区门票是否包含特定核心景区、行程是否包含早餐费用、护照和签证的办理费用是否包含在团费中、入住酒店的星级标准、旅游费用是否包含返程交通费、不可抗力具体包括哪些情况等,切忌因为贪图方便或价格便宜而草率签订合同。如果双方对于该合同原来所载内容之外另行就旅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为未成年游客提供某种优惠等达成了新的合意,或者对于合同特定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涵义,也最好在合同上以书面形式载明清楚,毕竟“白纸黑字”永远优于“口说无凭”。

三是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没有人喜欢打官司,但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大家还是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据意识。对于游客而言,证据的留存并不仅仅存在于旅程当中,而是从旅游合同签订后即开始进行。如:将双方所签旅游合同,旅行社收取各类费用的收据、发票等票据,境内外消费的各类小票、单据等,均应予以妥善留存。对于可能出现的强制购物,则可以考虑通过手机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留存影像资料,作为将来索赔的依据。此外,对于旅程中的突发事项或变故,如旅行社在旅行中增加或减少、变更了原定的旅游项目等,也最好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存,如微信记录、手机短信、电话录音等,一旦将来因此发生纠纷,可用于自身维权。

四是如实告知重要信息。作为父母,在带孩子外出旅游时,要比自己独自旅游付出更多的精力。所以建议大家在出行前,最好事先对自己及孩子的身体状况有个初步的了解评估,判断是否适宜近期参与长途旅行,同时可以将需要注意的身体健康信息以书面等合理形式告知旅游团,例如,食物过敏、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提请旅行社在旅游日程和日常饮食中予以妥善安排。同时,在整个旅程中,还要根据自身及孩子的身体健康状况合理选择游玩项目,尤其是潜水、漂流、快艇、蹦极等具有一定风险的自费项目,并时时刻刻对自己和孩子的安全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为了游玩增加自身或孩子的安全风险,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五是境外旅游应理性消费。带着孩子外出旅行必然会增加支出费用,尤其是游玩项目和购物项目。而这些消费通常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故建议各位父母最好事先做好消费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旅行支出。在旅程中,确实决定为自己或孩子购买特定商品时也要注意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或商品合格证书等,如不懂当地文字,可向导游寻求帮助,或借助翻译软件查询相关信息,尤其不要因为冲动轻易购买珠宝、古董等高价商品,避免将来因退换货物导致的各类纠纷。

六是合理选择旅游保险。可以考虑根据自身和孩子的具体状况以及不同旅游行程的个性化需要,尤其是可能会选择一些具有风险性和挑战性的游玩项目时,有针对性地购买旅游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如旅游意外伤害险、旅游救助保险等,以分散在旅游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妥善解决事后赔偿问题,同时最好随身携带好相关的保险卡或保险单据,便于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寻求救助。

供稿单位:北京房山法院

编辑:谢伟辉

注: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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